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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位會計師好 公司行使歸入權,帳列資本公積,稅務申報應要調贈課稅所得,那麼請問在調增課稅所得應調整在哪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規定標準者,該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的遵從成本,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其對關係人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1)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2)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400萬元以下;(3)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種情形之一,其106年度帳載關係人之利息支出6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為40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為1億元,其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之比率即為40:1,超過規定標準3: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額555萬元【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600萬元×(1-3/40)=555萬元】,於辦理106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並依規定填載申報書第B1頁及揭露相關資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是否超限,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反應,開立電子發票證明聯予客戶時,遭其退回證明聯,要求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滋生困擾。  該所特此說明,現行電子發票證明聯有兩種格式,格式一為大家常在便利商店拿到的寬度5.7公分、長度9公分,於正面印有二維條碼,此種格式並無規劃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也是民眾熟悉的;格式二為寬度21公分、長度29.7公分或14.85公分,大部分是營業人開給營業人供扣抵及登帳使用的,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這種格式的電子發票如果賣方已在「營業人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則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北港稽徵所呼籲,買方收到電子發票證明聯如符合上述規定,應免再要求賣方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加速帳務處理,顧及買賣雙方的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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