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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司收到國稅局函文要求提示扣繳相關文據及帳冊,推測因是我司與部分員工有糾紛遭檢舉高薪低報,請問若此情況被國稅局查得,國稅局通常會如何處理?我司又該如何因應?國稅局會通知勞保局嗎?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提示可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與支付票款之憑證,以憑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出差員工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機票票根及登機證的情形,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如為遺失登機證,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實務上常有員工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未留存或遺失登機證,導致僅能提示電子機票及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的情形;因提示登機證之原意是為證明員工確實有出國事實,為簡化作業,上開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遺失登機證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等擇一替代,嗣配合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得以電腦自動化方式辦理自動通關出國作業,增加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代替,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如有遺失登機證者,得以提示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作為列報費用的憑證。

為利業者遵循保稅法規及海關執行業務,財政部於109年9月29日預告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本次修正條文計25條,主要目的及重點如下:一、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為簡政便民,修正保稅倉庫實收資本額增加時,僅須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得免單獨申請換照,俟有其他變更事項或須辦理換照時再併案辦理。二、新增保稅倉庫業者入場及退場機制:(一)為提升保稅倉庫業者誠信守法觀念,增訂業者申請設立登記保稅倉庫時,應填寫自行審查表,先行自我檢視以符合設立要件及相關規定。(二)建立保稅倉庫退場機制,增訂保稅倉庫已停業2年,經海關通知1個月內仍未復業、進儲貨物或提出合理說明者,海關得公告廢止。三、強化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保稅倉庫管理:(一)為加強放行貨物倉間管理,增訂海關必要時得責令業者依航機班次逐批報關規定。(二)為落實保稅倉庫貨物進出及帳務管理,置於放行貨物倉間之機上販售商品,未於2年存倉期限內裝機販售者,業者應另申報報單回儲保稅倉庫。(三)規範業者應建置放行貨物倉間之電子化帳務系統,以利海關執行遠端稽核。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本辦法修正草案已登載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tw),「財政法規/法規預告」網頁,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109年11月30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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