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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2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支付複委託費應依法辦理扣繳,惟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份不予認定,且複委託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以供查核,若經查獲複委託係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之事實者,除剔除該筆費用補稅並處罰鍰。

 

你知道三角貿易是什麼嗎?你又瞭解三角貿易流程、稅務規定及計算嗎?所謂的「三角貿易」,便是由國際間需求演化而來,在處理三角貿易時,因為各國不同的稅務規定,常常誤觸法規或有更多成本預算。以下帶您瞭解什麼是三角貿易,讓您對三角貿易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三角貿易是什麼?
以我國海關通關作業所稱「三角貿易」是指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買方)之訂貨,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賣方)採購,貨物由賣方運送買方,或經過我國轉運銷售至買方之貿易方式。

如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交易,透過第三方中間商進行媒合,簽訂買賣契約,處理進出口轉運事宜。貿易商需要顧及「買、賣」雙方之信用、國家、匯率、運輸、付款方式、法律習慣等風險,為賺取價差、押匯文件替換、風險之防範、實務之操作較為複雜。

三角貿易主要的流程 :

以「台灣接單,日本出口」為例,海運案例如下:

1. 台灣企業收到國外訂單,將相關訂單細節提供給日本工廠進行生產與出貨。
2. 日本工廠生產完成,依照規定時間交由規定的運輸公司,將貨物運送到國外。
3. 當貨物上船時,船公司依慣例發海運提單給日本製造商。製造商可出示這些單據讓台灣企業知道貨物已經如期發貨,以便後續請款。
4. 在操作三角貿易時,出口商身將主要文件(提單(B/L)、發票I/V、包裝單P/L)寄給中間商,出口商即完成交易,中間商收到出口商文件後,會著手「換單」:
 a.以中間商資料為表頭,買方(Sold to)以原始買方的資料的發票IV、包裝單P/L
 b.將賣方出口商發票IV、包裝單P/L抽出,換上a的發票IV、包裝單P/L
 c.換掉後的發票IV、包裝單P/L及提單(沒換),一起寄給買方

通常為了押匯的需要或避免國外客戶可直接聯繫日本製造商,可要求提單上的Shipper用台灣公司名字。
 


三角貿易金流&稅務流程&計算方式:
三角貿易有總額法淨額法兩種做帳方式,要先確認好記帳方式,才能決定如何申報營業稅。

1.總額法是指有擔保瑕疵責任,貨款是按照進銷貨全額滙出及匯入,屬於買賣行為,又因三角貿易貨物起運地及交付地均不在國內,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
2.淨額法是指無擔保瑕疵責任,以收付差額做為收入,則需要檢附交易相關文件,如報關單據、請款單等,申報營業稅 零稅率銷售額。
 

案例分享:
案例一:境內接國外客戶訂單轉境外,由境外直接出口至國外客戶(貨物在境外)
    

 a.台灣公司接獲國外A客戶訂單,轉向日本訂貨,指示日本直接將貨物運交A公司,此營運依營業稅法#3為「銷售勞務」 予A客戶或日本。
 b.台灣公司依法登記於台灣,且與A公司及日本從事營運行為,在營業稅認為銷售勞務給A客戶或日本。該行為依營業稅#4為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c.台灣公司銷售勞務多少呢 ? 應按收款、付款差款申報營業稅,即1,000萬減900萬差額100萬。

案例二:境內接境內訂單轉境外,由境外直接出口至境內客戶(貨物在境內)

 a.台灣A公司接獲國內B公司,轉向日本訂貨,指示日本直接將貨物運交台灣B公司,此營運依營業稅法#3為「銷售勞務」,應按其應收 1,000 萬轉單 900 萬之差額 100 萬開立以日本為買受人之二聯式應稅發票。
 b.台灣B公司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依法為進口貨物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報關進口進口貨物應繳納營業稅,並取具營業稅進項稅額。

除了營業稅的部分,只要公司有營業所得,不論是在境內或境外的收入,都要在每年五月要申報收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喔!

在稅務申報或進出口貿易上有遇到問題,需要找專家提供建議嗎?可進一步網路預約創業諮詢或致電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分機3申請專業顧問免費諮詢。

了解更多三角貿易營業稅說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本文感謝創業顧問:林保全顧問監修
(如要轉載本文,請以連結形式註明文章來源,舉例:本文轉載自《新創圓夢網》)

延伸閱讀:
要如何成立貿易公司來進出口商品販售?
開公司要繳哪些稅?營業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論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該局去(108)年度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輔導境外電商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3,935餘萬元,罰鍰金額359餘萬元;境內賣家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1億餘元,罰鍰金額亦達1億餘元,本年度將賡續辦理網路交易相關查核作業。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以查核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有無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日前該局查獲境內數家營業人於線上遊戲平臺銷售遊戲幣,因該遊戲幣之取得,仍須以現金、商品或勞務作為對價,是以具有「商品」的性質,惟渠等營業人未以遊戲幣價金的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漏報銷售額共1億餘元,除補稅862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且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籲請境外電商及境內賣家自行檢視是否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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