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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Q:本公司為嬰兒用品零售業,商品進貨後,老闆將進貨拿去轉贈親友,請問此種情況是否要開立銷項發票?金額要怎麼開及買受人為誰,亦或是不需開立,有其他作法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其子女A、B、C、D、E、F計6人,其中繼承人A、B、D、E、F(應繼分合計六分之五)申請以甲君之存款遺產300萬元繳納遺產稅,因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遺產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稅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者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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